本文是写给吴江同志的一封信,回答他对《清园近思录后记》所提的意见,这里发表时,经作者重新作了增订。
你的信转来已经很久了,你读了我那篇《后记》并认真提出意见,我很感谢,我未能早日作覆,因为收到来信没有几天就病倒了,前后拖了一个多月时间,你在信中建议再读读《社会契约论》,这意见很对,我找来八十年代初经原来译者何兆武校订过的中译本,这个译本译得很认真,先后修订过两次,并将哈伯瓦斯(Halhwach)、伏汉(Vaughan)、波拉翁(Beaulavon)等人的注释本的注释作为脚注收入书内,(可惜未区分何人所注,下面引用时简称“注释本注”。)以供参考。这次重读用去两个多月时间,还记了笔记,我越读就越觉得这是一本不容易读懂的著作,过去我只侧重卢梭的公意说,用它来和黑格尔总念论三范畴进行比较,这还好办。现在要回答你提出的那么多问题,就得对《社会契约论》(尤其是其中的国家学说)进行全面考察,这就不简单了。
这本书所谈的大多都是实质性的具体问题,似乎不应该是一本难读的著作,但在两个多月的研读过程中,老实说是花费了不少力气的,时常需要放下书去苦苦思索,卢梭的知识渊博,书中的政治学说正是我的弱项,从青年时期起,我和许多同代人一样,虽喜爱文史哲,却对政法经不感兴趣,很少问津这方面的书籍,但《社会契约论》恰恰属于后者,其中涉及的世界史我也毫无知识基础,书中不仅大量援引罗马的政治史,还时或涉及许多不复存在的古国,什么塔尔干王朝、哈伯斯堡王朝、日内瓦、威尼斯、热内亚、科西嘉等等。这些我全没有接触过,读来感到吃力当可想见。
人称卢梭是政治哲学家,他的确配得上这一称号,这本是一本务实的著作,但是当我们读它的时候,如果不能从那些实质性的问题后面,去领悟作者赋予它们的思辨意义,那就可以说并没有真正理解它。这一点可以从下面一些事得到证明。作者曾在本书第二卷第十一章中提及曾有人称他的观点为“思辨虚构”;又在第三卷第十七章中为自己申辨说,他的一些说法并非“思辨玄虚”,这些虽属自我辩解,但他确实是从思辨的意义去阐明那些实质性的具体问题的。倘你翻翻我那篇拙作《与友人谈公意书》,你大概多少会有一些这种感受。这里再另举几个例子,比如他提出社会契约的缔约双方,乃是社会成员自己与自己缔约,因为他们具有两重身份,(立法的主权者和守法的臣民。见本书第一卷第七章《论主权者》:“每个人在可以说是与自己缔约时,却被两重关系所制约着:即对于个人,他就是主权者一个成员;而对于主权者,他就是国家一个成员。)这显然是十足的思辨说法。许多人不理解卢梭的思辨概念,以致生出种种误会。然而这却是卢梭〈社会契约论》的关键所在。又如,第三卷第一章《政府总论》谈到充当国家与主权者之间的联系,作为公共力量代理人的执政者,“对于公共人格所起的作用,很有点像是灵魂与肉体的结合对一个人所起的作用那样。”这里借用了笛卡儿在《灵魂感情论》的观念,倘不加以解释,也是很难理解的。他的意思是说,在社会共同体中,执政者、国君、君主作为国家与主权者之间的联系的中间体,应按照公意的指示而活动,肉体倘无灵魂是不能活动的,它必须由灵魂指示去活动,执政者、国君、君主正如不能自己活动的肉体,而公意则是指示他活动的灵魂,原文写得那样隐晦,当你读它的时候,能够不感到吃力吗?卢梭就在这一章的开头,向读者作了这样的告诫:“我提请读者注意:本章必须仔细阅读,对于不能用心的人,我是无法讲清楚的,”卢梭为什么要有这样的声明?什么样的道理读者不用心作者就不能讲清楚?我以为就是思辨论述。书中那些思辨哲学不是仅仅凭借常识就可以理解,相反,常识在这里往往只会起着误导作用,就以上面举过的例子来说,照常识看来,缔结社会契约的双方,简单地说只能是两个人,而决不会是具有双重性的一个人,由他自己与自己缔约,再如,公意与私意的区别是容易理解的,但是公意与众意有什么不同呢?就很难使人明白了,这些不用心不仔细就读不懂的地方,不独作者特别叫人注意的《政府总论》这一章为然,在全书其他地方也都比比皆是,真使人感到触手皆荆棘,凡读至此等处,不得不使人煞费斟酌,有时甚至要一遍两遍反复思考,才读得下去,卢梭生前受到百科全书派伏尔泰、狄德罗等人的批评,但得到德国哲学家康德、黑格尔的称许,我想后者对他赞赏,恐怕也是由于思辨哲学的缘故吧。
卢梭写这本书还采取了一种特殊的写法。这里指的是他在讨论同一问题时,在不同场合往往将坐标移动、背景转换,就以来信所说卢梭以“召开人民会议作为监督政府”的办法这一问题为例,在不同篇章中就出现了自语相违的情况。比如第三卷第十二章《怎样维持主权权威》说:“主权者除了法律之外便没有任何别的力量,(因为卢梭反对主权者掌握或运用行政权力),所以只能依靠法律而行动;而法律又只不过是公意的正式表示,所以唯有当人民集合起来的时候,主权者才能行动,”卢梭针对人们怀疑是否可能经常召开这样的会议,作了这样的辩答:“有人会说:把人民都集合在一起,这是多么妄想!在今天这是一种妄想,但是在两千年以前,这却不是一种妄想,那么,难道是人性改变了吗?”这里说的是两千年以前的罗马,但是在同一卷第四章也是谈到罗马的人民会议时,卢梭却有相反的告白:“我们不能想像人民无休止地开大会来讨论公共事务;并且我们也很容易看出,人民若是因此而建立起来各种机构,就不会不引起行政形式的改变,”这段话和第十二章那段话显然是大相径庭的。第十二章明明说罗马有“四百万以上公民”(中译本注这数字不正确),他们“很少有一连几个星期不集会的,甚至还要集会许多次”,在《政府总论》前后两章里,竞有如此大的差异,正是由于坐标移动背景转换的缘故,书中类似的情况是很多的,同一题目或同一事件,有的篇章只作历史叙述,另一章却由描述式改为评价式了,更为特别的是在别一章中却又变成将历史叙述和自己的构想混杂在一起,而又不作明白的交代,这就使人徒增迷乱,弄不清哪些是历史,哪些是作者本人的设想。
卢梭特别要读者注意的第三卷《政府总论》共有十八章。前八章重点在于论述政府形式建制,后十章重点在于论述维持主权权威,前者基本上以罗马的政府形式演变为据,对民主制——贵族制——国君制这三种前后相继的政府形式作扼要的考察,卢梭说人们常常为了什么是最好的政府形式而发生过不少争论,他认为在一定情况下,上述三种形式中每一种都可以是最好的,在另一种情况下又都可以是最坏的,他按照“行政官的人数应与公民的数目成反比例”这一原则,作了一般性的规定:“民主政府适宜于小国,贵族政府就适宜于中等国家,而君主政府则适宜于大国。”(见第三章)为什么民主制仅适宜于小国?他的理由是国家小人数少才易于集会,并且每个公民才易于认识所有其他公民(指便于互相了解有利于在一起讨论问题),卢梭对罗马的民主制评价不高,他说:“没有别的政府是像民主的政府或者说人民的政府那样易于发生内战或内乱了。”卢梭曾一再强调须将立法权与行政权严格区别开来,罗马的民主制恰恰是将两者并于一身,他说:“以制订法律的人来执行法律(行使行政权力),并不是好事,而人民共同体把自己的注意力从普遍的观点(法律制订是针对社会全体成员,而不是为某个人,故是普遍的)转移到个别的对象上来,(法律的执行是针对个别人的,故是个别的行为),也不是好事,没有什么事是比私人利益对公共事物的影响更加危险的了(似指立法者倘又执法,则容易将个人私利介人立法中),政府滥用法律的为害之大远远比不上立法者的腐化(似指政府滥用行政权力其为害仅及个别的人,而立法者以个人私利去制定法律则为害将遍及全社会),而那正是个人观点之必不可免的后果。
卢梭在第四章对罗马共和国的批评到了第十二章中全部消失了,这一章提到“罗马人民不仅行使主权(立法权)的权利,而且还行使一部分政府(行政权)的权利,他们处理某些事务,他们审判某些案件,而且全体罗马人民在公共场上几乎往往同时是行政官而又是公民。“这是以罗马为可行性榜样来阐明应该用人民集会去维持主权权威。这时卢梭对罗马的评价是:“在我看来,罗马共和国是一个伟大的国家,罗马城是一个伟大的城市。”前后两章何以相差乃尔?
在这里我不想按照那些善于挑剔毛病的论者在辩论中去抉发别人的矛盾以逞己说。可是,卢梭对罗马民主制的态度究竟是怎样的呢?我以为他对罗马民主制主要是采取批评态度的,当以第四章为准,后面第十二章虽有一些称颂之词,却并不能算作是对罗马民主制的评估,所以我们用不着对他某些前后颇有出入的说法去刻意吹求。卢梭批评罗马的民主制,并不等于他否定所有的民主制,这是不言自明的。不过我们在第四章中还读到另一种对于民主制的一般性的评述:“就民主制这个名词的严格意义而言,真正的民主制从来就不曾有过,而且永远也不会有,多数人统治而少数人被统治,那是违反自然秩序的。(自然秩序不是指“自然的自由”,而是指“社会的自由”,卢梭认为主权者自己立法自己服从,等于是自己服从自己,而不是受人统治,故是自由的。)卢梭将他的这一观点在本章结尾处再重申一遍:“如果有一种神明的人民,他们便可以用民主制来治理。但那样一种十全十美的政府是不适于人类的。”读了上面这些活我真不知道该如何评价卢梭对民主制的看法,他那具有空想性质的看法是十分庞杂的,它们之间的分歧有时是巨大的。我希望自己不要犯以偏概全的错误,而能够作到明其统系殚其底蕴。卢梭一方面如上面所引反对“多数人统治而少数人被统治”,但另一方面又如你信中所说,他主张“不服从共同意志的人应当强迫他服从,也就是强迫他自由。”原文见第一卷第八章《论社会状态》“任何人拒不服从公意,全体(主权者)就要强迫使他服从公意,这恰好就是说,人们要迫使他自由;(下略)怎样强迫不服从公意的人去服从呢?卢梭的回答是“投票的大多数是永远可以约束其他一切人的;这是契约本身的结果。”于是又退回到“多数人统治少数人”的道路上,卢梭还设想有人会提出这样的问题:“一个人怎么能够是自由的,而又被迫要遵守并不是属于他自己的那些意志呢?反对者怎么能够是自由的,而又要服从为他们所不曾同意的那些法律呢?”卢梭回答说:“这个问题提法就是错误的。”那么如何才是正确的呢?解决的办法仍在公意。他认为“在人民集会上讨论议案,不论赞成或反对都是从是否符合公意出发的,最后表决也是以票数来得出公意的宣告。如果与我相反的意见占了上风,那只是证明我错了——我所估计的公意并不是公意。假如我的个别意见居然胜过了公意,那么我就做了一件并非我原想要做的事,而在这时候我就是不自由的了。”(见第四卷第三章)按照上述逻辑,来信所引“强迫他服从”,就意味着使被强迫的人自由,因为只有公意才是自由的。本书中译本在上述原文后面,曾引注释本的注,以诠解卢梭的自由说。这段话是饶有兴昧的。其文如下:“在热内亚监狱大门上和船奴的锁链上,都可以看到Libertas(自由)这个字。这样的办法真是又漂亮又恰当。事实上,唯有各国为非作歹的人才会妨碍公民得到自由。在一个把所有这样的人都送去做船奴的国家里,人们便会享有最完美的自由了。”卢梭在上面例举的情况,只是许多情况中的一种。出现这种情况是由于认识和估计的错误,我原以为我的意见符合全体利益,但表决结果证明我的意见是错了,而多数意见是对的。存在这种情况固然是事实,但除此之外还会有另一种情况,即多数并不总是正确的,有时真理会在少数人手中。卢梭甚至也考虑到人民有时像是“愚蠢而胆小的病人”(第二卷第八章),“常常是并不知道自己应该要些什么东西的盲目的群众,——因为什么东西对于自己好,他们知道的太少了,——又怎么能亲自来执行像立法体系这祥一桩既重大而又困难的事业呢?”(第二卷第六章)。他也说过,民主制可能“蜕化为群氓制。”(第三卷第十章)应该说,卢梭的思想是复杂的,所可惜的是他虽然也对“多数人统治少救人被统治”提出批评,但是他把公意说当作希腊人在戏剧中所用的“神机羊”一样,所有的困难一碰上它,就全都化险为夷迎刃而解了,不过我们也不必去责备他没有提出在一定情况下必须容忍,并尊重意见不同的少数。因为他毕竟是十八世纪的启蒙思想家,当时的民主理论还没有完全成熟,他也不能预料到将多数作为公意强迫别人服从的思想,在他身后所爆发的法国大革命中变成怎祥一种残暴的屠刀,使多少无辜者包括一些同是启蒙思想家的百科全书派丧身在断头台上。“少数人总是有罪的!”成了当时实行屠杀的一条理由。一七九二年,巴黎市民因前线告急,害怕监狱在押嫌疑犯暴动,自发冲进各监狱杀死了一千多人。“少数人总是有罪的”就是由一位来自布列坦尼的议员在议合辩论时提出来的。下面他还补充了一句:“尽管从权利上说,他们(指被他称为少数的在押犯)有法律保护权”5 写至此处,我不禁想,上面有关法国大革命的议论一定会引起你和一些爱护我也为我敬重的老朋友所难以接受,过去有许多看法大家一致,但这些年我在反思中有了新的认识,我不愿向你们隐瞒自己的观点,但许多问题不是一时可以说得清的,我已向一位友人约定,找机会和几位朋友见面畅谈,我要和朋友们一起讨论的不仅是理论,还有一些写法国大革命的小说;特别是狄更司的《双城记》、罗曼•罗兰的法国革命悲剧系列:《七月十四日》、《丹东之死》、《群狼》、《爱与死的搏斗》等等。这些书我在青少年时就读过,但近来它们给予了我过去未曾领受的一些新的后示……
让我还是回到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上来吧。我认为公意说是《社会契约论》全书的核心。我曾在《谈公意》一文中,将卢梭的公意、众意、私意和黑格尔的普遍、特殊、个体作了比较研究,现在再朴充一点看法,卢梭在第三卷第二章《论各种不同政府形式的建制原则》中有一段话对这三个概念解释得非常清楚。他说:“在行政官个人的身上,我们可以区别三种本质上不同的意志:首先是个人固有的意志,它仅只倾向于个人的特殊利益(私利);其次是全体行政官的共同意志,唯有它关系到君主的利益,我们可以称之为团体的意志,这一团体的意志就其对政府的关系而言则是公共的,就其对国家——政府构成国家一部分(国家指执政者和人民全休)——的关系而言则是个别的(即众意);第三是人民的意志或主权者的意志,这一意志无论对被看作是全体的国家言,还是对被看作是一部分的政府而言,都是公意。”这里所说的私意、众意、公意一目了然,卢梭说的公意永远应该是主导并且是一切其他意志的规范,也容易理解。困难的是如何来确认公意?这实在是一个非常棘手的问题,张奚若《社约论考》6试图以算式来表明,他说,“公意是以公利公益为怀,乃人人同共之意,如甲之意=a+b+c,乙之意=a+d+e,丙之意=a+X+y,所以公意:a。而众意则是以私利私益为怀,为彼此不同之意,因此众意=a+b+c+d+e+x+y。所以公意是私意之差,而众意是私意之合。”张氏算式将公意表述为完全排除私意,仅以剩下的纯粹为公利公益的共同意志为内容,这是符合卢梭的原旨的。卢梭的公意正如黑格尔的“总念的普遍性”一祥。这个普遍性将特殊性与个体性统摄于自身之内,儿而消融了特殊性与个体性的存在,变成了纯粹抽象7。这对我们来说是容易理解的,我们所熟悉的一大二公三纯,与卢梭的公意说,黑格尔的总念普遍性说是如此相似,几乎使人怀疑是一条藤上结的瓜。8它也要求做到排除所有私意的大公境界,所谓“斗私批修”、“狠斗私字一闪念”等等,都是为了述到同一目的。至于张氏算式所表述的众意,则是不妥切的。倘将卢梭的意思用更明白的后来说,那么众意指的就是团体的意志。它与属于个人的私意不尽相同,私意是谋个人私利,而团体意志则是指去谋团体的私益,两者对公意说虽都是私意,但毕竟有所不同,卢梭认为公意不容分割,他是一个彻头彻尾的集体主义者,因此反对在大集体中再分派系。他说:“当形成了派别的时候,形成了以牺牲大集体为代价的小集团时,每一个这种集团的意志对它的成员来就说成了公意,而对国家来说则成为个别意志;这时候我们可以说,投票者的数目已经不再与人数相等,而只与集团的数目相等了。分歧在数量上是减少了,而所得结果却缺乏公意。”(第二卷第四章)因此,卢梭认为“为了表达公意最重要的是国家之内不能有派系”。(注释本在这段话下面作注,引马基雅弗里在《佛罗伦斯史》中提出“激起宗派与党争是有害的”一段话与此互为印证。)从卢梭对小集团的强烈反对,我们可以知道为什么他要把众意和公意严格区别开来的原因。不过问题的关键还在于如何来分辨什么是公意,什么不是公意?卢梭在第二卷第三章《公意是否可能错误》中一开头就说:“公意永远是公正的。而且永远以公共利益为依归;但不能由此推论说,人民的考虑也永远有着同样的正确性,人总是愿意自己幸福,但人们并不总是能看清楚幸福,人民是决不会被腐蚀的,但人民往往会受欺骗,而且唯有在这时候,人民才好像会愿意要不好的东西。”既然人民希望幸福又并不总是能够看清幸福;既然人民会受欺骗因而会愿意要不好的东西;或者如他在第二卷第八章《论人民》中说的:“人民甚至不能容忍别人要消灭缺点而碰一碰自己的缺点,正像是愚蠢而胆小的病人一见到医生就发抖一样”;那么,接下来的问题“这些人该怎样来规定社会条件呢?是由于突然灵机一动而达成共同一致的吗?政治体具备一个可以表达自己意志的机构吗?谁给政治体以必要的预见力来事先想出这些行为加以公布呢?或者,在必要时又是怎样来宣告这些行为的呢?(主权者)常常是并不知道自己应该要些什么东西的盲目群众,——因为什么东西对自己好,他们知道的太少了,——又怎么亲自来执行像立法体系这样一种既重大而又困难的事业呢?人民永远是愿望自己幸福的,但是人民自己却并不能永远都看得出什么是幸福。公意永远是正确的,但是那指导公意的判断却并不永远都是明智的。”下面卢梭就提出如何去辨认什么是公意什么不是公意的办法了。他继续说:“所以就必须使它(即指导公意的判断)能看到对象的真相,有时还得看到对象所应该呈现的假相;必须为它指出一条它所寻求的美好道路,保障它不受到个别意志的诱惑,使它能够看清时间与地点,并能以遥远的隐患来平衡当前切身利益的诱惑。个人看得见幸福却又不要它;公众在愿望着幸福却又看不见它。两者都同等地需要指导,所以就必须使前者能以自己的理智顺从理性、又必须使后者学会认识自己所愿望的事物。这时,公共智慧的结果便形成理智与意志在社会条件中的结合,由此才有各个部分的密切合作,以及最后才有全体的最大力量,正是因此,才必须有一个立法者。”(第二卷第六章)恕我引了大量原文,我这样做是怕复述失真,也怕引起你怀疑复述时是否有强古人从己意之处,你由此可以看到,卢梭的社会契约最初是人民将自己的全部权利转让给集体,以公意作为最高的指导,这公意是完全排除个人的或特殊的成份的,缔约的人民被称为主权者,他们一方面可以在人民集会中享受立法权,其中包括投票权、发言权、提议权、讨论权等。另一方面他们又以缔约者的另一重身分,作为守法的臣民。前者是他们的权利,后者是他们的义务。张奚若在《社约论考》中,拿主权者的权利和义务算了一笔账。他说:“譬如一国中有一万人,主权者之于个人,犹万之于一。个人之于主权者,犹一之于万。个人之为服从于法律的人民,为完全绝对的,而其为主权者,则仅为万分之一。”(如果一国有一亿人,则为一亿分之一,主权者随着人口之增加,其权利更形所在;能够改变人的素质;使之得到加强,能够以作为全体一部分的有道德的生命来代替我们人人得之于自然界的生理上的独立的生命。总之,必须抽掉人类本身固有的力量,才能赋予他们以他们本身之外的、而且非靠别人帮助便无法运用的力量,这些天然的力量消灭得越多,则所获得的力量也就越大、越持久,制度也就越巩固、越完美。从而每个公民若不靠其余所有的人,就会等于无物,就会一事无成;如果整体所获得的力量等于或者优于全体个人的天然力量的总和,那么我们就可以说,立法已经达到了它可能达到的最高的完美程度了。”这里援引的一大段话,主要是说立法者负有改造人性的任务。所谓改造人性也就是将自然的人改造成为社会的人,自然的人是个别地生存,社会的人则是集体的生存,有些人以为卢梭主张回到自然,这是误解。回到自然就不必谈什么社会契约了。缔订社会契约就是要使自然的人变成社会的人,过集体主义的生活,因此必须要有一个大转化大改变,也就是先要从他们身上抽掉所有那些固有的东西,再赋予他们原来所没有而在集体生活中必不可少的新成分,这就是人性的改造,我们对于这种在卢梭时代还仅仅是设想的改造是懂得的,这种人性改造简直是一项巨大的系统工程,它就由卢梭所谓“敢于为一国人民进行创制”、“在一切方面都是国家中的一个非凡人物”的立法者来承担,而接受这种人性改造的自然仍是称作主权者的人民,卢梭虽然把改造人性作为他的国家学说的一项重要的内容,但究意怎样进行,他没有提出任何具体方案,只好让我们在这理论的历史实践中去追寻它的踪迹并评估它的价值吧。不过,这已不是这封信所要做的和所能做的,因为它已经写得太长了。关于《社会契约论》的读后感,(主要谈国家学说部分,因为来信认为说得不全面)我也只能说这些了。
对于来信所提出的几个问题,我应该作一简要的回答。一、你说张奚若认为《人权宣言》不可能来自《社会契约论》,“这论断未必恰当。”你的意思说《人权宣言》是受到了卢梭的影响。这里我要说明,造成你这种印象的,责任在我。因为张氏那篇长文的下半部,就是在于指出《人权宣言》所受当时思想家的影响,在另一篇《卢梭与人权》中,张氏还据《人权宣言》每一章开列出主要是受到哪一家的影响,其中有洛克,孟德斯鸠,也有卢梭,而卢梭所占比重最大,《后记》中未提及,主要是说来源问题。张氏把来源和影响加以区别,在其文中立义甚明,论述亦多,由于篇幅所限,我未援引,因为我认为他的文集出版不久,容易看到。至于你认为张的论断不妥,我以为他是依据《社会契约论》立论的,我在《后记》中特地把他的引文作为附注,就是为了表明张氏是根据论据作出论断的,而不是逞臆乱说或作无根游谈。你对此未作分析,所以我也不知你认为他的论断有哪些不妥,望指明,以后还可谈。二、信中将卢梭与马基雅弗里对举,认为一个是民主主义者,一个是专制主义。对此我无研究,后者的书甚至尚未读过,不敢妄议。但据《社会契约论》来看,其中援引最多的就是马基雅弗里,(特别是他著的《李维论》)其中可互相参证处颇多,注释者且多指出两者可以互训。其次是孟德斯鸠,其中有首肯者,亦有批评者。最少的是洛克,仅两处,都是批评的。值得注意的是卢梭在书中(第三卷第六章)提出对马基雅弗里的一种看法,是和我们流行的说法大相径庭的:“马基雅弗里自称是给国王讲课,其实他是给人民讲大课。马基雅弗里的《君王论》(即《霸求》)乃是共和党人的教科书。”在这段原文下,有注,注文说:“马基雅弗里是个正直的人,也是个善良的公民;但由于依附梅狄奇家庭(曾掌佛罗伦斯政权),所以不得不在举国压迫下把自己对自由的热爱伪装起来。他选择那样一位可咒诅的主人公(指以诡诈著称的凯撒•波尔嘉)这件事本身,就充分显示了他的秘密意图;而他的《君王论》一书中的准则与他的《李维论》和《佛罗伦斯史》相矛盾,也说明了这位深刻的政论家的读者们至今都是一些浅薄的或腐化的人。罗马宫廷曾严厉禁止他这本书。我很相信这一点,因为这本书描写得最明晰的正是罗马宫廷。”这条注不知出于何人手笔,是注释本三家中的一家,还是作者自注?不详,待考。果如所说,那真使人感到莫大悲哀。昔刘彦和称:“将相以位隆特达,文士以职卑多小诮,此江河所以腾涌,涓流所以寸折也。”三、信中虽未谈到,但我还是要说一说,我对卢梭的《社会契约论》有所批评,并不等于我对他全盘否定,这书中也有不少真知灼见的地方,这里不一一赘举。这决不是敷衍话,将来我也准备把它写出来,⑤如果没有这些思想的闪光,他还成什么如你所说的“杰出的启蒙思想家”呢?这些年我在反思中,特别对过去所信仰、所崇奉、所迷恋的某些人物某些思想观点,作了再认识再评价。我这样做是有原因的,也在文章中作过说明,但有些自称是朋友的人,不去看,也不分析我的意见是对是错,只凭臆测,说什么受了八十年代末外面刮进某股风的影响,更有甚者,另一位则投以冷嘲,讥讽地说“这是一百八十度的大转变”,“从‘启蒙’到‘国学’”等等,飞短流长,企图挑起风波,以掩盖真象。似乎要启蒙就不能去研究传统文化,一研究就陷入了泥沼,而反思五四就是开倒车,就是背弃启蒙精神,就是向封建投降。真是罪莫大焉。我生平被诬蔑、被毁谤、被加以恶谥,可谓多矣。但是我还是我,泼来的污秽并不能改变我的一丝一毫。你和其他老朋友对我近来的反思,似乎也不大理解,但你们是以诚恳的态度来和我商讨。我觉得这才是解决分歧推动理论前进的正确途径。老实说,如果你不来信讨论,我是不会花那么大力气再去啃《社会契约论》这块硬砖头,去写我不熟悉不敢去碰的有关国家学说的文章,为写这封信,我特地离开上海,到杭州找到一个清静地方。我要感谢中国作协和杭州的创作之家,给我提供了可以不受干扰闭起门来潜心思考和写作的地方。这里靠近灵隐寺,坐落在一片绿色茶树园中,是一所白墙黑瓦造型有点古色古香的小楼房,我的窗外面对云雾缭绕的北高峰。夜间万籁俱寂,间有几声犬吠,但更多的是从附近池塘边传来的蛙声。每天清晨,天未大亮,我就起身到近处树林中去散步。松树丛散发出一阵阵微带清香的新鲜空气,沁人肺腑,令人心旷神怡。我一边散步,一边听着林中瞅瞅的鸟叫声,慢慢走回住所,提起笔来写这封信。一天一天就这样过去了,现在这封信可以结束了,我大大舒了一气。
一九九八年五月三十一日于杭州